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模特兒課稅爭議-有解

模特兒課稅爭議有解套的機會。財政部表示,若模特兒與經紀公司實質不具聘僱關係,但契約內容未「真實表達」,可以重新更改或補充契約內容模特兒的收入即可改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不過,財政部說,補充或變更契約內容,對於過去已被按薪資計稅的模特兒課稅確定案件,無法藉此主張變更課稅決定,但仍在申請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包括「林志玲千萬補稅案」,若契約內容與實質條件均符合執行業務身分,即有機會改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免遭補稅。

執行業務收入薪資所得同屬勞務報酬,但兩者報稅時可扣除的費用相差極大。以林志玲為例,若其主張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即可扣除45%必要費用,僅收入的55%需要課稅;但若被歸為「薪資所得」,按當年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只能減除7.5萬元,將近99%的收入都要繳稅。

模特兒所得課稅爭議因林志玲而起,林志玲92年到94年間的收入被國稅局依契約內容歸為薪資收入,林志玲卻按執行業務所得申報,遭補稅千萬元。林志玲不服國稅局的課稅決定,提出復查訴願均失敗,仍在申請行政救濟中。

為釐清模特兒課稅爭議,財政部日前召集模特兒經紀公司,並言明若契約性質顯示其工作性質具專屬性、無法由他人代勞、不必負擔代言產品銷售成敗等,收入即屬薪資所得,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扣除45%的費用。

由於部分經紀公司反映與旗下的模特兒所簽署的契約,不符合稅法對執行業務所得認定的規範,但實質上模特兒與經紀公司並沒有僱佣關係,契約內容與實質工作型態不符,希望能有更改契約的機會。

財政部認為,經紀公司與模特兒可以就契約內容再做討論,若雙方都同意兩者不具有包括競業禁止規範工作內容受指揮監督不必負擔盈虧成敗等,即可主張變更內容或要求補充契約條件,交由稅捐機關或行政救濟主管機關重新核認。

【2009/11/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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