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公司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獎酬可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南區國稅局表示,員工分紅自97年1月1日費用化,有關公司發放予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員工分紅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為給付方式之員工獎酬(如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等),財政部業於98年9月17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解釋令,規定該員工分紅或獎酬如屬薪資費用,則可以各年度實際發放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司給付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薪資,得列為研究與發展支出。而就公司為吸引及留任產業發展人才對全職研發人員所支付之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獎酬,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認列為薪資支出者,則可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員工分紅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獎酬,於費用認列後,尚會發生因實際分紅金額變動認股權憑證之內含價值變動認股條件未符合而沒收既得權利過期失效等狀況,造成原費用估列數額與實際發生數額產生差異,於財務會計帳務應按估計變動處理。惟為避免認列金額之不確定性而調整補稅,徒增適用投資抵減之複雜度,財政部乃基於簡化後續稽徵之考量於前述釋令規定,員工獎酬應於金額確定時(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時),始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另員工於研究發展部門非一完整年度者,則抵減金額之計算,應按費用認列當年度員工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比例計算;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則按員工於既得期間實際從事研究與發展工作之月份既得期間月份比例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97年度董事會通過員工分紅,其中10萬元係估計分配給研發部門全職員工A君,而A君 97年度實際從事研發工作僅8個月,98年度實際分紅予A君為9萬元,則甲公司97年度可列報A君薪資費用10萬元,至於多認列之1萬元薪資費用,應於 98年度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調整回來,此外甲公司98年度亦可以實際發放之數額按費用認列年度實際從事研發工作之月份比例,認列研發投資抵減支出6萬元(=9萬 × 8月/12月)。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欲享有雙重減稅之優惠者,應注意員工分紅費用化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溫科長 06-2223111轉170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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