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3日 星期五

公設地-地價稅無限期申退

經都市計畫劃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遭稅捐機關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者,日後因未做任何使用享有免徵地價稅優惠者,申請退稅期限不受五年限制,所溢繳的地價稅可以無限期退稅

不過,財政部對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的土地,因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以致未能減徵土地增值稅者,只有在五年內補附重劃證明者,才能申請退還溢繳土增稅,超過五年者即不予退稅。

財政部最近發布解釋令,明確規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可歸責政府錯誤導致納稅人溢繳的稅捐,不受五年退稅期限限制者,並不包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申請退還土增稅案件。

土地稅法第49條明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在訂定契約日起30日內,檢附契約影本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的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目的,納稅義務人有申報協力義務。

因此,財政部認為,納稅人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導致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課土地增值稅,自然不得歸責為稽徵機關核課錯誤。納稅人在完納稅捐後超過五年,才檢附土地重劃證明文件申請退稅者,無法適用稅捐稽徵法無限期退稅規定。

不過財政部同意,土地稅減免規則69年5月5日修正發布後,經都市計畫劃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稽徵機關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者,之後申請退稅,退稅期不受五年限制。

賦稅署說,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自用住宅用地外,均按0.6%稅率課徵地價稅;其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則免徵地價稅田賦

另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第3款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由稽徵機關依地政機關通報資料,按其實際使用情形,分別依法定稅率課徵或免徵地價稅。因此,財政部認為,若地政機關未通報,即可歸責為政府機關的錯誤,納稅人因此溢繳的稅款,申請退稅期限即不受五年限制,擁有永久退稅請求權利

【2009/11/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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