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6日 星期五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應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課徵基本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簡稱海外所得),自9911日起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課徵基本稅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符合一定條件者,始可能就海外所得繳納基本稅額,民眾應注意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上開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於99年1月1日起有前開海外所得,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應依規定課徵基本稅額:

(一)海外所得≧100萬元

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者: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100萬元者: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基本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

基本所得額≦600萬元: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所得額>600萬元: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 × 20%

(三)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視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之大小

註:一般所得稅額為個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

(四)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1、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2、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應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

3、「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之限額,其計算如下: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

相關釋例如附表。

該局指出,依上述規定,海外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實際影響人數應極有限,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申報即可。至國人將海外資金匯回而未於海外投資,即無海外來源所得,而不受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影響,因此對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對資金回流應無不利影響。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相關附件: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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