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 星期三

董監酬勞未付-改列其他收入

新營市賴先生問:公司董監事酬勞已於申報時以費用列支,嗣後因故未支付,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依財政部96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董監事酬勞已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嗣後因員工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紅利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公司應將已認列費用列為拋棄年度請求權消滅年度其他收入課稅。列入其他收入後再給付者,得就其實際給付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費用

【2009/11/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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