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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98年地價稅已自11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地價稅開徵期間,如土地發生移轉者,仍應先繳清已開徵的98年地價稅。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的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財政部明確規定,稅法所指「欠稅」,包括已開徵未繳納,但尚未逾繳納期間的稅捐在內。因此,在地價稅開徵期間,如土地發生移轉,除應繳清欠稅外,98年地價稅亦應一併繳納,才能辦理移轉登記。【2009/11/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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