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9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9日前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不實者,不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98529日前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不予處罰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9日生效。本次修正為避免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不實,影響稅收及納稅風氣,爰增列營利事業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不實亦應予處罰之規定。因此,營利事業在98年5月29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前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依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本於「處罰法定主義」,應依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10條及財政部89年5月9日台財稅第0890450921號函釋有關「短漏報決清算申報者補稅不罰」規定,不予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96年12月5日辦妥解散登記,並於97年1月11日辦理決算申報,嗣經查得該公司辦理96年度營所稅決算申報時,匿報所得額 157,031元,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應按所漏稅額29,257元(157,031× 25%- 10,000)處2倍以下之罰鍰,但依前揭說明,本案應予免議不罰

法務一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187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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