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30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因竊盜損失,可提出具體證明列報損失,無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遭受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可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提醒業者為維護自身權益,一旦發生竊盜損失,除了要保留遭竊報案紀錄外,尚應保留警察單位證明失竊清單,兩者文件缺一不可。

該局另表示,上開竊盜損失因非屬所得稅法規定報備事項,故無須向稽徵機關報請核備,如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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