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被查漏後才提憑證-不准扣抵

中壢市許先生問:營業人被查獲漏報銷售額後提出之進項憑證可否扣抵逃漏稅額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如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在被查獲後才提出進項憑證不准扣抵銷項稅額

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營房屋租賃業收取租金達6,000多萬元,經國稅局查獲,補徵營業稅300多萬元。甲君不服,補提出相關費用憑證,以其相關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為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扣抵的時點應在營業人提出申報時;未申報的進項稅額,不能在被查獲逃漏營業稅違章時,主張在計算所漏稅額時扣抵。甲君在被查獲之後才提出扣抵的請求,國稅局不准扣抵並無錯誤。

【2009/11/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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