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為何有些自助餐、便當店,每月營業額超過新台幣20萬元,卻沒有使用統一發票?

按「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免開統一發票:一、小規模營業人。」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所明定。


次按「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


說明:二、主旨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餐盒。」分別為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及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所明釋。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原則上銷售額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上之營業人即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依稅法相關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並主動報繳營業稅,惟自助餐便當店依前揭法令規定,
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故前述自助餐便當店,雖每月營業額超過新台幣20萬元,仍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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