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7日 星期五

稅務問答/不服徵補核定-留意復查期限

路竹某公司會計陳小姐問:本公司日前收到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徵補繳款書,對其核定內容不服,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對於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的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以郵寄申請方式辦理者,以寄發的郵戳日期為準。該所進一步說明:因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30日期間的認定,該法並無明文規定,為維護民眾權益,財政部解釋凡採郵寄方式申請者,得以寄發郵局之郵戳日期為認定標準,所以民眾只要在期間內郵寄復查申請書,申請復查就屬合法。納稅義務人為保障自身的權益,應留意申請復查的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

【2009/11/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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