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1日 星期三

發票書寫錯誤之處理

1.發票書寫錯誤如買受人已申報扣抵或拒絕退回應如何處理釋疑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其屬買方營業人申報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至屬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91/09/10台財稅字第0910455492號令)

2.統一發票因書寫錯誤退回另開不得按退貨或折讓處理

主旨: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後,對於所載之營利事業(買方)名稱統一編號不得任意更改或應買方要求改開其他營利事業及統一編號,如確因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惟如於次月以後始行發現而退回賣方另開,致發生重複繳稅情事,應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明退稅,不得逕按退貨或折讓處理。


說明:為加強管理並配合電腦查核作業,避免發生異常現象,特劃一訂定處理程序如次:


(一)關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部分: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已報繳營業稅,買受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月份以後發現收受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或其他原因,退回另行開立者,營業人(賣方)得敘明情由,檢同收回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退還重複報繳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照規定填載「營業稅更正、退稅核定單」,沖減營業人(賣方)銷售額,應依無效發票作業方式通報電作單位處理。


(二)關於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部分: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取得之進項統一發票,依法應即時核對載明事項是否相符,並據以記帳或退回作廢另開,間有疏於核對,而於開立發票月份以後始發現書寫錯誤或其他原因,退還銷售人(賣方)另行開立者,所在地稽徵機關應依前述第(一)點後段所通報收受之資料,查明有無涉嫌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7條規定登帳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辦理。(財政部76/03/11台財稅第7621404號函)

3.營利事業開立發票未蓋專用章亦未載明名稱地址等應予處罰

領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行填載之事項,本部已於規定之統一發票格式訂明,至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第2項有關統一發票專用章之規定,乃旨在簡化書寫發票作業,及避免錯誤,倘營利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亦未載明事業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者,自應依照營業稅法有關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規定論處。(財政部71/11/26台財稅第38583號函)

4.開立發票之統一編號欄填錯經更正仍錯誤之處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之範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已訂有明文,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其更正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予免罰。但經更正而仍發生錯誤者,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固以當期為原則。惟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乃營業人之權利,為避免營業人因一時疏忽或其他原因,未及時將當期所收取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而影響其權益,爰於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期敘明理由,以憑核定。至非屬當期應申報之進項憑證,自不能提前申報扣抵,其有提前申報扣抵者,稽徵機關應於收件審查時予以退件。(財政部76/01/14台財稅第7519142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5.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填載統一編號錯誤經通知更正者免罰

主旨:某五金行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地址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其於交查產出異常清單後,由稽徵機關通知更正,可依本部76/01/14台財稅第7519142號函規定辦理。


說明:二、所稱「更正」包括稽徵機關發現後通知更正在內。(財政部87/03/19台財稅第871932948號函)

6.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應予處罰

主旨:○○商行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營業稅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另行開立,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


說明:二、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所明定。貴轄○○汽車商行於77年○月○日銷售汽車予基隆市農會,未將書寫錯誤之收執聯及扣抵聯收回作廢重開,僅在發票存根聯更正,以致產生進銷項稅額不符之異常現象,顯已違反上開條文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財政部78/06/21台財稅第780165413號函)

7.開立發票金額錯誤未作廢重開應依法處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除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財政部89/11/07台財稅第890457667號函)

8.營業人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處理者其罰鍰之計算基準

營業人開立2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因故無法取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應採更正銷售額之方式辦理。(財政部90/11/22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

9.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之字軌或號碼錯誤應更正重開免罰

主旨: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其字軌號碼錯誤,應更正重新開立,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處罰規定之適用。


說明:二、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誤用前一年度編配之字軌或號碼,相關稅法雖無處罰規定,惟主管稽徵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考量撤銷其核准。又因列印錯誤致發生重複領獎者,該溢領獎金亦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9條規定由該營業人償還。(財政部91/06/28台財稅字第0910453833號函)

10.發票上買受人名稱因別字更正不影響獎金之核發

主旨:中獎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書寫之買受人名稱發生部分別字,經原開立統一發票商號更正者,與書寫錯誤而全部塗改者,情形不同,應准予核發獎金。


說明: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3款關於統一發票收執聯買受人業已塗改者,不予核發獎金之規定,旨在避免開立統一發票商號串通他人冒領獎金。本案「○○縣總會」於本(73)年3月份取得之購貨統一發票,其買受人名稱填載為「○○縣總會」,顯係別字之誤,既經原開立發票商號核實更正,並蓋章證明,應照主旨辦理。(財政部73/07/23台財稅第56298號函)


 


11.發票開錯-主動更正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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