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7日 星期五

對未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支付之人身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屆,近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直系親屬保險費認定的問題,國稅局特別針對納稅義務人常易混淆的部分說明如下:
該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得申報列舉扣除。其中直系親屬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直系親屬,至於納稅義務人為不受其申報扶養之直系親屬所支付的保險費則不能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是以家庭為申報單位之合併申報制度,即夫妻、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均應合併申報,在計算所得時,為能適度減輕合併申報之所得稅負擔,復設有免稅額、扣除額等項目,以發揮量能課稅之功能。是以,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親屬,其所得及費用均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如對未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所支付之保險費,則不能列舉扣除,也就是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其所支付之保險費始准於限額內扣除,至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是否須為同一人,則尚無限制。
企劃科 稅務員 吳桂蘭(07)7256600分機771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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