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2日 星期四

並非所有之健康檢查費用皆可在綜合所得稅中列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有關健康檢查費用可否申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需納稅義務人從事健康檢查,嗣據健康檢查結果赴醫院接受治療,其所支付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二者間有具體因果關係,得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如基於本身保健預防需要所做之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性之健康檢查,與醫療行為無關,非屬所得稅法上所稱醫藥費之範圍,該類之健康檢查費用不能申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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