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1日 星期五

股票贈與過戶,要檢附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


1.稅款繳清證明書,或


2.核定免稅證明書


3.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4.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


5.同意移轉證明書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該局日前辦理轄區內未上市櫃公司證券交易稅檢查時,受查公司當年度辦理股東股票贈與移轉,僅憑當事人出具之贈與契約書即辦理過戶,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等文件,違反上述法令規定,經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因贈與股票價值低於贈與稅免稅額,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致贈與人常忽略應於股票過戶前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書,證券發行公司於受理股東股票移轉過戶時,應注意當事人是否檢附相關憑證,以免因違反規定受罰。


該局表示,民眾對相關規定如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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