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緩課股票者,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緩課股票者,其配偶其他繼承人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將該類股票面額部分及所含可扣抵稅額作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股東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所取得之緩課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其面額部分及所含可扣抵稅額應作為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時所屬年度之所得,申報所得稅,依據財政部87年9月3日台財稅第871960828號函釋,前項股票於計算所得稅時,屬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屬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為所得額。

該局並舉例,市民某君於 95年度死亡時,遺有緩課股票,其面額及所含可扣抵稅額共計2,207餘萬元,其配偶於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除核定補繳本稅487 萬餘元外,並遭處罰鍰97萬餘元。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緩課股票,應注意將該股票之面額部分及所含可扣抵稅額,併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以免因漏報受罰。

法務科 股長 黃載德(07)7256600分機756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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