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

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所稱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至於廢機動車輛車主取得回收獎勵金,依財政部87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71943400號函釋,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毋須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但該筆獎勵金為處分廢車收入之一,應併同處分廢車其他相關成本費用計算損益,併計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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