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綜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今年三合一選舉,相關的競選活動已如火如荼的展開,有關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於綜合所得稅如何列報扣除,成為最近納稅義務人最常詢問的問題。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時,得扣除之限額,以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得超過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

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有特別規定,如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擬參選人係自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以2010年縣(市)長及議員選舉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9年11月27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9年4月25日至99年 11月26日止;


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擬參選人係自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以2010年里長選舉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9年11月27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9年8月25日至99年11月26日止。

本局呼籲,欲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之納稅義務人,應瞭解政治獻金法之相關規定,並取具載有監察院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文號之政治獻金收據且妥善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前鎮稽徵所 股長 柳秀英(07)7151511分機61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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