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0日 星期四

2013-01-10:「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係屬停徵之證券交易損益,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依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不予認定。又該「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係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益性質,應轉列停徵之證券交易損益及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前述「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係指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該局於查核某公司某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之其他損失包括金融商品跌價損失6億餘元,經深入查核發現,該項損失係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失,其中除「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項下之有價證券,係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其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其餘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不得認列;又前述得認列之「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係屬證券交易損失性質,應予轉列停徵之證券交易損益。經該局剔除「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有價證券之未實現評價損失,並將「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轉列停徵之證券交易損失及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後,計補徵稅額3,400餘萬元

該局指出,金融商品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跌價損失,除屬「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得予認列,但應轉列停徵之證券交易損失及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外,其餘未實現跌價損失,不得認列。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避免遭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 李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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