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2013-01-08:刑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欲扣抵行政處分罰鍰的要件須為同一行為

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前項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緩刑宣告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其經法院命向公庫支付一定的金額,納稅義務人如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主張將已支付的金額扣抵行政處分的罰鍰時,須該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規定的行為係屬同一行為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未辦營業登記,於96年4月至97年7月間非法經營油品販售,銷售額合計3,000餘萬元,該局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規定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400餘萬元。甲君不服主張其已經法院判決並命向公庫繳交20萬元,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應該予以扣除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但遭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君係因故買贓物罪的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國稅局係因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銷售貨物的行為予以處罰,二者核屬不同的行為態樣,自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的適用。縱然甲君已依該判決向公庫支付20萬元,亦無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予以扣除20萬元的餘地,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提醒,類此案件,如經檢視該行為的內容,係屬同一行為時,可向行政機關主張依行政罰法規定扣抵,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務一科 楊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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