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9日 星期三

2013-01-09: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清算前已減資認列之投資損失不得重複列報

(臺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若清算前因減資已認列之投資損失不得重複列報。

該局轄區內有某家A公司,99年度因投資之B公司辦理清算而列報投資損失23,056,300元,經查A公司投資B公司於91年減資前之原始投資成本原爲23,067,995元,但91年間B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A公司於當年度已列報投資損失8,713,180元,並經國稅局核認在案,減資後投資成本應爲14,354,815元,嗣99年度B公司辦理清算,清算後A公司收回B公司之股款11,695元,但A公司結算申報,仍以原始投資成本23,067,995元,減除分配剩餘財產11,695元,列報投資損失23,056,300元,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8,713,180元,遭該局除剔除補稅1,481,240元 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1,184,992元。

同樣重複列報投資損失的情況在公司辦理二次以上減資者,也可能發生。該局轄區內C公司,99年度因投資之D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投資損失43,104,000元,查C公司投資D公司之原始投資成本原爲43,104,000元,惟97年間D公司曾經辦理減資彌補虧損,C公司已列報97年度投資損失35,204,983元,並經國稅局核認在案,故減資後C公司投資於D公司之成本應爲7,899,017元,嗣D公司於99年間再次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將實收股本390,000,000元減少389,999,990元,C公司仍以原始投資成本43,104,000元計算投資損失,重複列報投資損失35,204,983元,亦遭該局剔除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的主要原因,係因長期投資若持股超過20%,財務會計採權益法處理,當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投資公司財務會計上即按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失,並減少長期投資科目金額,但稅務上須等到被投資公司實際減資彌補虧損或清算時,再帳外調整申報已實現的投資損失,惟營利事業於帳外調整時常疏忽本次減資或清算前,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其原始投資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減資時列報損失,而仍以原始投資成本計算本次減資彌補虧損或清算產生的投資損失,致發生重複列報情事。該局近期已發現兩件鉅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案例,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有無重複列報,並於稽徵機關查核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營利事業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義時,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羅彩鳳 04-23051111轉713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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