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6日 星期三

2014-03-26:房屋租約提前終止應立即向國稅局報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房屋出租供他人設立公司,但租期未滿該公司即自行遷離而未續付租金,應如何辦理?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房屋出租涉及屋主租賃所得之核課,故屋主應立即辦理租賃終止報備,俾國稅局可即時派員實勘,以便爾後依實際租賃期間核定租賃所得,國稅局亦可依房屋使用實際情形發函督促承租公司負責人辦理註銷或遷址。至房屋因出租而致核定較高之營業用房屋稅問題,則需另洽詢管轄之地方稅務局辦理。此外,如以未發還之押金抵付續期租金者,亦應申報為當年度租賃所得,出租人應一併誠實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莊宏慶(07)715-1511分機617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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