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1日 星期二

2014-03-11:給付103年度退休員工之退休金,扣繳義務人如何計算其應稅之退職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退職所得其課稅所得額之計算,依一次分期領取而有不同,財政部公告103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退職服務年資非為整數時,其尾數未滿6個月,以半年計,如尾數已滿6個月,則以1年計。該局舉例,A君於103年2月退休,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其在甲公司有9年6個月年資,則退職服務年資以10年計,若甲公司給付之退休金為1,500,000元,因未逾定額免稅1,750,000元(175,000元*10年),故A君所領取之退休金全數免扣繳稅額並免申報;倘甲公司給付A君之退休金為2,000,000元,則其免稅額度為1,875,000元[(175,000元*10年)+(2,000,000-175,000元*10年)/2],甲公司應以其餘額125,000元依法扣繳稅額及申報,甲公司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之扣繳稅款=125,000×6%=7,5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6%、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18%);A君則應將125,000元併入10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公司給付退職所得時應確實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以免因未依規定扣繳及申報而遭處罰。

松山分局 李課長 (02)2718-3606分機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 201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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