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8日 星期二

2014-03-18:被騙錢了,可以查詢詐騙集團所得、財產資料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他被詐騙集團詐騙了,是否可以查詢詐騙集團份子之所得及財產資料呢?」該局說明:為保護民眾之所得與財產等個人資料隱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必須檢附下列所述任一項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才可以向稽徵機關查詢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一、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不得上訴案件為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正本及影本)

二、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三、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正本及影本。

四、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正本及影本。

五、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正本及影本。

六、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正本及影本。

七、法院核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正本及影本。

八、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正本及影本。

九、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十、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執行裁定書(當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則不需提出法院「准許執行」之裁定書)正本及影本

十一、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正本及影本。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白恆菁(07)7151511 分機:611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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