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5日 星期六

2014-03-15:公共設施保留地交付信託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故信託契約成立之前提,須委託人將其財產移轉予受託人。根據財政部94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0690號函規定,信託財產於委託人生前業已移轉予受託人,而委託人受益人,當受益人死亡時所遺留者,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該所呼籲,民眾於分配財產或理財規劃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諳法令規定,損失原可享受之節稅利益。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竹南稽徵所 葉子菁 037-460597轉5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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