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5日 星期三

2014-03-05:區分「受贈」與「受遺贈」,以免遭補徵奢侈稅加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六、銷售因繼承受遺贈取得者。」所稱「受遺贈取得者」,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財產贈與予特定人,該特定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所取得之財產,稱為「受遺贈」取得之財產,該財產於持有2年內出售,非屬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國稅局指出:該局針對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而未依法申報案件加強查緝,102年度查獲有納稅義務人將其「受贈」取得之不動產於持有2年內出售,自認為適用特銷稅上揭條款規定免課特銷稅,故未依法申報,經該局補徵稅額20萬元並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案情: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1年9月26日將名下所有坐落高雄市左營區之房地贈與其孫乙君,乙君於102年11 月28日將該「受贈」取得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以200萬元簽約出售予丙君,因自認為適用特銷稅上揭條款規定屬「受遺贈」取得之財產免課特銷稅,故未依法辦理申報,除補徵稅額20萬元(稅率10%)外,還要處以2倍以下的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6款所稱「受遺贈」,並非一般所稱之贈與,需加以區分清楚,以免遭補稅並處罰鍰。

審查三科 助理員 葉美蘭(07)7256600 分機:86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3/5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