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8日 星期六

2014-03-08:個人出售持有2年內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張先生來電詢問:其母親於101年3月贈與其1棟透天厝,嗣於102年10月以1,2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20萬元,今年5月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是否仍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是,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謂「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係指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至於個人出售持有2年內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課徵範圍之房屋,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出售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惟該筆已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屬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在計算房屋交易損益時可列報減除。


該局以張先生案情舉例說明,假設102年度出售該房地之價格分別為土地800萬元、房屋400萬元,其母親101年贈與該房地時,經稽徵機關核定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250萬元,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銷稅40萬元及仲介費10萬元,則張先生於今年5月份申報102年度出售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0萬元(售價400萬元-受贈時評定標準價格250萬元-特銷稅40萬元-其他費用10萬元);出售土地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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