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9日 星期五

2013-08-09:符合土地稅法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不見得會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免課特銷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部分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未達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因不諳該條例第5條第1款之規定,致有未符合該款排除課稅之適用,經國稅局查獲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該條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而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兩者差異如下表:























法  規辦    竣
戶籍登記
房    地
使用情形
持有戶數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
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出售前1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不限戶數,僅限都市土地3公畝(即300㎡)以內

納稅義務人切勿以為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即自認亦可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而未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局迄今已查獲多起僅尊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或銷售時同時持有2戶以上之房地,遭受補稅並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出售持有期間未達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如有未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事項,應依法誠實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遭受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大安分局 吳課長定陽 (02)23587979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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