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2日 星期二

2013-03-12: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以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計算,並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上市、上櫃公司依上述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如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係採淨額之觀念,舉例說明某公司99年度之累積換算調整數為正10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為負300萬元,則公司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為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200萬元(=+100-300),而非逕就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提列300萬元,該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200萬元並得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特別盈餘公積時,應以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計算,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陳萩蓉 03-3396789 轉 137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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