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1日 星期四

2013-03-21:列舉保險費扣除額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即將來臨,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應多加注意以免錯誤。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則不受金額限制

亦即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直系親屬不得扣除

扶養符合規定之旁系或其他親屬,其保險費不得扣除。

二、非扶養親屬不得扣除

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之直系親屬,其保險費不得扣除。

三、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在同一申報戶:

申報被扶養者之保險費,實際另為他申報戶納稅義務人所支付,其保險費不得扣除。

四、非健保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上限為24,000元:

非健保之保險費如人身保險費軍、公教保險費勞工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等加總,每人每年扣除上限為24,000元,未達24,000元者,以實際支付金額列舉扣除。

五、非人身保險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汽車意外責任險係屬財產保險之一,非人身保險範疇,無列舉扣除適用。

六、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全民健康保險費係指金額不受限制,至於得否適用仍應符合前述條件。

該局呼籲,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須注意上述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稅務員 林艾伶(07)7256600 分機:685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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