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2日 星期五

2013-03-22: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信託財產持有期間之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又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該局說明,因個人財務規劃將不動產信託予他人,委由受託人管理、處分,倘該不動產信託契約為『自益信託』,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信託財產,如受益權始終均為委託人所有,即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之實質權屬未曾變動者,於依前開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按委託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如委託人持有期間已逾2年,則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審查三科 李秋萍 03-3396789轉147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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