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7日 星期三

2013-03-27:因離婚而「調解移轉」取得未滿2年之不動產,如出售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納稅義務人甲君詢問因離婚,而出售自其前配偶取得未滿2年之不動產,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應予課稅;而所稱持有期間,指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因此,甲君與配偶離婚,出售經法院調解以「調解移轉」原因自配偶取得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之計算,自應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為準。

該局特別呼籲,因離婚而自前配偶取得之不動產,不論取得原因為「調解移轉」或「贈與」,若持有期間未滿2年即出售,而該屋非屬「自住」,或名下仍有其他房屋,則應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需於出售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及繳稅。

審查三科 稅務員 蕭文惠(07)7256600 分機:86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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