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3日 星期三

2013-03-13:公司受理股票贈與登記,應取得稽徵機關核發證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船務公司收到一張因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而要繳納1萬元罰鍰之違章處分書,表示不了解原由,而來電詢問。

該局表示,公司股東將所有股票贈與給子女,未申報贈與稅並逕予登記子女名下,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又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民營企業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而受理登記者,將處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營企業受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始可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以免受罰。

審查二科 股長 張均(07)7256600分機728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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