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1日 星期四

國稅局態度堅決:建商不可拒提資料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表示,根據綜所稅法,如果買賣預售屋,必須如實申報綜所稅中的其他所得,如果是交易已經過戶的成屋,則是屬財產交易所得,都是依法必須申報的所得。

配合政府打房政策,財政部長李述德下令,要求國稅局必須清查炒房的投資客,有否誠實納稅,如果未依法納稅者,查獲之後一律補稅帶罰。

國稅局指出,所有財產交易所得情況,通常來自地政機關提供的資料,因此國稅局查核納稅人是否誠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情況,會進行資料比對,如果地政資料中有交易資料,但賣出人卻未申報,就會根據資金往來資料,逕行核課所得,開出稅單,如果納稅人可以舉證出當初的買進成本,也會補進資料並要求補稅,除非,該項財產交易確實虧損,才不須補稅。

國稅局官員坦承,投資客在預售屋階段,進行交易買賣,並不容易稽查資料,就算追蹤資金往來情況,還是會有問題,為此,將向建設公司提出客戶買賣資料調閱權,而基於課稅需要,建設公司不可以拒絕提供。

凌忠嫄指出,北市國稅局一直長期蒐集相關資料,並依權限稽查資料,這些工作都是國稅局平日稽查的工作範圍。

國稅局官員說,預售屋的買賣,如果有盈餘,依法必須以其他所得申報當年度綜所稅,如果賣方有實際的支付單據,可以檢具核實抵減盈餘,否則,國稅局根據納稅人資金往來情況,可以推斷出交易獲利情況,並請納稅人進行說明,如果拒絕配合,國稅局有權逕行開出稅單,要求納稅人補稅,情節嚴重者還可處以逃漏稅罰鍰。

【工商時報 2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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