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1日 星期一

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恢復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於近日發布解釋,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因該條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修正發布施行後,上開土地已非屬免徵地價稅範圍,應自次年(期)起,即100年恢復徵收。

財政部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原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免徵地價稅,因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範圍過於廣泛且不明確,為免閒置未開發之土地,亦併主張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免徵地價稅,與原立法之意旨相違,且為防杜投機,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爰決議將上開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修正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免稅,並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院臺財字第0990019583號令修正。

財政部指出,原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未限制公共使用範圍,以致免稅優惠浮濫,造成土地低度利用,例如作為廣場綠地簡易公園等,亦可適用免稅,故予檢討修正。修正後將使閒置未開發或低度利用之土地恢復按一般土地課徵地價稅,其性質與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土地稅法第21條)規定,由地方政府核定按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至5倍之「空地稅」有別,尚非屬對閒置土地開徵具有「空地稅」性質之地價稅,惟此一措施,可將低度利用土地回歸正常稅制課稅,抑制土地之投機。

財政部賦稅署 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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