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2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可自遺產中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中如有土地房屋,其相關地價稅及房屋稅,只要是還没有繳納,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計算方式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在審核遺產稅案時發現,有部分納稅義務人雖提出繼承日後繳納的地價稅及房屋稅繳款書資料申報扣除,並不清楚此項扣除額應如何計算,申報時誤將未納稅捐全數自遺產總額扣除,而非比例扣除。舉例說明如下:被繼承人於99年3月1日死亡,99年房屋稅20,000元,按房屋稅課稅期間為98年7月1日至99 年6月30日,自課稅始日98年7月1日起至死亡日99年3月1日計有244天,再依244天占全年天數比例計算房屋稅可扣除應納未納稅額為13,369 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繼承人可檢具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的地價稅及房屋稅繳款書,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留意前述規定計算扣除額,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許股長 06-2223111-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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