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稅務問答/會費免予扣繳-次年依法申報

太保市陳小姐問:公司給付公會會費,是否要申報扣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會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其他所得,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於次年1月底前依法列單向國稅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期限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申報,遭受處罰。

【2010/10/29 經濟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