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8日 星期一

稅務問答/養子女可繼承遺產-其子女也有繼承權

臺南市高小姐問:養子女是否可繼承養父母之遺產?是否可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關係,是出於「法律」擬制的血親關係,並不是由於出生而自然存在的血親關係。依我國民法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所以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為養父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亦有代位繼承權。例如老王於98年4月1日死亡,其在 77年3月間收養的養女王阿霞已於95年8月26日死亡,則王阿霞於被收養前所生之兩個兒子陳立及陳綱,為老王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陳立及陳綱兩人為老王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辦理老王的遺產稅申報。

【2010/10/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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