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6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因稅額扣抵比率及可扣抵稅額申報錯誤,其申報股利淨額雖未變更仍未依限按實填報股利憑單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給付單位因稅額扣抵比率可扣抵稅額申報錯誤,於申報期限過後辦理股利憑單更正,其申報股利淨額未變更,惟應申報股利總額及可扣抵稅額均增加,有未依限按實填報股利憑單之情事,依法應予處罰。

該局說明,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之股利或社員之盈餘,填具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如未依前揭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20﹪罰鍰,罰鍰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處3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6萬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該局指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規定,前揭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其可扣抵稅額,在6,000元以下者。


二、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可扣抵稅額,在 4,000元以下者。

該局籲請各給付單位如有未依限按實填報股利憑單,請儘速查明補報,如符合上開法令之規定,將可減輕或免予受罰。

法務二科 洪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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