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5日 星期五

執行業務政治捐獻-應以個人名義辦理

屏東市某建築師事務所王小姐問:其執行業務者如對政黨捐贈,是否得列為其事務所捐贈費用?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43330號釋,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執行業務者如以事務所名義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應取得收據或證明,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2010/10/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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