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4日 星期四

買賣業列報委外加工費,須證明與業務有關

營利事業如果經營商品買賣業務,一般而言,就是單純的商品買進與商品賣出,尚無須支付委外加工費,不過,如其因特殊情形而確有委外加工必要者,所列報的加工費,除應注意取得合法支付憑證外,還須能證明與業務有關,才能獲得國稅局的認定。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家經營螺絲、螺帽買賣業務的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他費用項下列報委外加工費數十萬元,甲公司雖已取得發票,亦提出說明係因應客戶所需產品規格而委外加工,不過,甲公司一直未能進一步提出產品規格的詳細說明,以致無法證明委外加工之支出與業務有關,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依照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列報費用及損失,必須是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為前提,因此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審查一科 王永富 06-229802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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