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7日 星期三

被繼承人生前於重病期間提領存款,小心被補稅處罰而得不償失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有提領存款之情事,而繼承人對該項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於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1個月內以本人名義陸續自銀行提領其現金計2,000萬元,繼承人未列報於甲君遺產。由於該局向醫院查得被繼承人於前揭提款期間精神意識早已陷入昏迷狀態,且已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如果甲君的子女提領現金,是為支付甲君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費用,應提示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單據,證明提領存款的資金用途,若無法提出該領款用途的相關證明,恐將被併入遺產課稅,除補稅外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如有上開情形,仍應列報於被繼承人遺產,以免遭補稅處罰而得不償失。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稽核科 陳月娥 04-23051111轉621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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