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7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免課贈與稅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該贈與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述應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之贈與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屬已申報贈與稅案件,倘納稅義務人漏未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申報,除補稅免予處罰;但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納稅義務人又漏未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即屬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務必據實申報,並特別注意如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被補稅送罰。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6-222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12/2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