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1日 星期一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親屬或配偶關係已消滅,則該贈與財產,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媳婦乙君土地,乙君於受贈1年後與甲君之子離婚,親屬關係在甲君死亡前已因離婚而消滅,乙君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所定繼承人之配偶身分,故該贈與之土地,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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