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0日 星期四

支票繳稅相關注意事項說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頻頻接獲納稅義務人代收稅款處詢問有關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之相關事宜,特提出說明。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稅,除所得稅結算申報暫繳申報期間之自行應繳納稅款,得以申報期限內之未到期支票繳納外,其餘均須以即期支票繳納。以支票繳納稅款,


1.正面受款人處請填註「限繳稅款」,


2.背面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號碼,如支票發票人納稅義務人本人者,並應背書,代收稅款處受理繳稅時,則在繳款書各聯加蓋「票據繳納,兌現後生效」戳記。

該局指出,只要在限繳期限內即期支票向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均視為如期繳納,縱使該支票於交換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惟支票若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納稅義務人再以現金補繳時,如已逾繳納期限,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應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第31日起則依各該稅法規定按應納稅額及滯納金合計數,依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滯納利息至繳納日止一併加徵。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把握稅款繳納期限如期繳稅,以免逾期繳納致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徵收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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