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3日 星期五

2014-05-23:帳簿憑證縱遭扣押,仍應於法定不變期間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對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不服,縱因公司之帳簿憑證遭司法機關扣押無法自行提出供稽徵機關查核,仍應於法定不變期間內申請復查

某營利事業於收到稽徵機關之核定通知書繳款書後,法定期間(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申請復查,主張其帳簿憑證因被其他公司案件牽連而遭司法機關扣押無法提出供稽徵機關查核,係屬不可抗力之遲誤等語,經稽徵機關以其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予以駁回,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之帳簿憑證如遭司法機關扣押無法自行提出供稽徵機關查核,仍非不得於法定不變期間內申請復查,並以公司名義或請求以機關名義司法機關調借或影印相關資料。從而公司對稽徵機關核定之所得額如有不服,應注意於法定不變期間內申請復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林審核員 03-3396789轉16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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