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2014-05-13:進口郵包關稅完稅價格逾3000元,按完稅價格全額計算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配合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8條規定修正,並自103年5月2日起施行。爾後,進口郵包之關稅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上者,是按關稅完稅價格全額,依營業稅法第20條規定,就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依5%之徵收率計算營業稅額

國稅局說明,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7條規定「進口郵包物品應依相關規定徵收1.關稅2.貨物稅3.營業稅4.菸酒稅、5.菸品健康福利捐、6.特種貨物及勞務稅7.推廣貿易服務費。但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前項免徵稅款之郵包物品,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

國稅局又說,進口郵包之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營業稅額是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貨物稅額菸酒稅額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依5%徵收率計算之。

國稅局提醒,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修正前規定,進口郵包之關稅完稅價格,超出規定之免稅限額者,就超出部分,依營業稅法第20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修正後規定則是進口郵包之關稅完稅價格,逾規定之免稅限額者,是按關稅完稅價格全額,依營業稅法第20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請民眾留意該項規定修正前後不一樣之處。

審查四科 股長 張宇凡(07)7256600分機73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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