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6日 星期五

2014-05-16: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房地因故解約,已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可否退還

臺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其日前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之房地並已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因故欲解除該不動產之買賣契約,可否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後解除契約,可否申請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端視契約解除之時點及原因,


1.如果在辦竣產權移轉登記解除契約者,應予退還


2.如果在辦竣產權移轉登記,還要檢視契約解除原因為何?


A.如屬合意解除者,不予退還


B.如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應予退還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果想退還前已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請先自我審視不動產買賣契約解除之原因及時點,才能正確申辦退稅。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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