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6日 星期三

2014-04-16:三民區陳先生詢問,其中風之妻子102年度於醫院附設養護中心長期照護之照護生活費用可否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列舉扣除。故陳先生詢問之照護生活費用,若非醫療性質之醫藥費用部分,依法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三民分局 稅務員 游晴雯(07)3829211 分機:686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4/1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