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7日 星期二

守望相助巡守隊使用之巡守車輛,如符合相關規定,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察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免徵使用牌照稅。


考量守望相助巡守隊係義務協助維護社區公共安全,財政部爰於92年4月7日依內政部邀集相關單位會商決議,規定專供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使用,且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巡守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守望相助巡守隊使用之巡守車輛,必須以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或人民團體(以公益且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如社區發展協會等)名義登記為汽車所有人,且其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應符合內政部「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車輛裝置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定」並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2009/04/06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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